退休干警诽谤获刑12年,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75岁退休干警诽谤领导获刑12年,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条文依据:《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 法院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该条明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退休干警的行为已超出“告诉才处理”的范畴,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非被害人自行起诉。

二、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核心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 捏造事实:故意编造关于领导的虚假信息,内容涉及职务犯罪、生活作风等严重不实内容; 2. 公然散布:通过微信群、信访材料、公开信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覆盖人数多、传播范围广,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 3. 情节严重:根据司法释,“情节严重”包括多次诽谤、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中,被告人持续诽谤时间长如超过2年,传播内容被大量转发,导致领导名誉严重受损、工作法正常开展,甚至引发单位内部秩序混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加重处罚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退休干警,利用曾在政法系统工作的身份,通过捏造领导“腐败”“滥用职权”等虚假信息,不仅损害个人名誉,更 破坏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影响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引发社会对公职人员群体的不当质疑,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量刑不受“三年以下”基本刑的限制。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与量刑考量 法院指出,被告人明知捏造事实会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仍长期、多次实施诽谤行为,且在调查及庭审中拒不认罪、悔改表现,主观恶性较深。尽管被告人年满75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法院综合全案未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行为的“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主观恶性,在考量其年龄因素后作出的综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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