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婚和休妻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

绝婚与休妻,古代婚姻除的两种方式到底有何不同?

古代社会的婚姻关系并非铁板一块,除婚姻的途径主要有休妻与绝婚两种,但二者在主体、原因及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休妻是男方单方面终止婚姻的行为,核心在于男方的主导权。其依据多为传统礼法中的“七出”之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只要其中一项且“三不去”有所取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限制,男方即可自行休弃妻子,需女方同意或官府介入。这种方式本质是男权社会下男方对婚姻的绝对掌控,带有明显的惩戒色彩,往往被视为妻子过错导致的结果。

绝婚则不同,它并非男方专属的权利,女方也可主动提出。绝婚的原因更为灵活,不拘泥于“七出”,可因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品行恶劣、家族冲突等多种因素引发。例如宋代李清照与张汝舟婚后,发现对方家暴且科举舞弊,便告官绝婚,最终经官府判决除婚姻。绝婚的程序常需双方协商或通过官府确认,以达成婚姻关系的彻底终止。它更侧重于婚姻关系的双向除,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抛弃,有时甚至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味。

此外,二者的法律属性也有区别:休妻是传统礼法赋予男方的特权,多在家族内部成;绝婚则常需借助法律手段,如官府出具的文书来确认效力,更具公开性与强制性。

简言之,休妻是男方主导的单向抛弃,绝婚是可双向发起的多元终结,二者的差异映射出古代婚姻中权力与自主的不同面向。但论哪种方式,都难以脱离当时社会的性别秩序框架——男性仍占据主导地位,女性主动绝婚的案例终究是少数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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