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基本法和根本法分别是什么法?

法律中的基本法和根本法究竟是什么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基本法”与“根本法”是两个核心概念,却常被混淆。它们究竟指向哪些法律,又有怎样的层级差异?

首先,根本法特指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它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如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最为严格,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远高于普通法律的过半数。可以说,宪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石,是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

其次,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重要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重要领域或特定区域基本制度的法律。这类法律涉及国家生活中的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基本法的制定需遵循宪法原则,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的精神与规定。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根本法仅宪法一部,是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基本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覆盖重要领域或特定区域,数量不止一部。根本法为基本法提供立法依据,基本法则将宪法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

简言之,根本法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准则;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重要法律,规范国家关键领域或特殊区域的运行。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骨架,保障国家制度的稳定与社会生活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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