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授权不可为”的核心三句话到底是什么?
在法治建设的话语体系里,“法授权不可为”常与另外两句话并列出现,共同构成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本准则。这三句话到底是什么呢?
第一句便是“法授权不可为”。这是对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的刚性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法律明确授予,任何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行为都是越权,都是效的。比如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增设税种,城管部门不能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进行,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前提。
第二句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如果说“法授权不可为”是给公权力划清边界,那么“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给公权力入责任。行政机关的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主动履行,不能推诿塞责。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环保部门必须依法治理污染,凡属法定职责,论困难多大都要履职尽责,不能不作为、慢作为。
第三句是“法禁止即可为”。这句话的对象转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公权力的“法授权即禁止”相反,私权利的行使遵循“法禁止即自由”的逻辑。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和市场主体都可以大胆去做,这是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原则。比如创业者可以尝试新商业模式,公民可以自由表达合法,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三句话互为补充:前两句规范公权力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第三句界定私权利的边界,共同搭建起法治社会的基本骨架,让权力不越界、责任不缺位、权利有保障。它们不是孤立的条文,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指向同一个目标——让法治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