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如何赋能集体经济发展?
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这种保护并非抽象的政策表述,而是通过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营自主,为集体经济入持久活力的现实路径。从产权保护看,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厂房、设施等生产资料,以及集体资金、股权等资产,是其开展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国家通过法律界定集体资产的归属,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侵占、平调或挪用集体资产,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自主权利。这种稳定的产权预期,让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放心投入生产,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将资源转化为资本,为发展积累原始资金。
在经营自主权方面,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发展规划、选择经营模式的权利。论是发展特色农业、兴办加工企业,还是参与乡村旅游、社区服务等新业态,集体经济组织都能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成员意愿作出决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这种自主性使其能够灵活适应市场变化,比如在农产品价格波动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在数经济浪潮中探索电商销售、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保护成员权益是激发集体经济内生动力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民主管理等权利直接关系成员的切身利益。国家通过善村民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治理机制,保障成员对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发展成果由成员共享。当成员看到集体资产增值带来的分红增长,看到参与决策能真正影响集体发展方向时,参与集体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便会显著提升,形成“发展集体经济、惠及全体成员”的良性循环。
此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税收优惠、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本质上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延伸保护。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集体经济组织得以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中获得平等机会,逐步壮大经济实力。
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沉睡资源,到城市集体经济通过资产置换实现转型升级,实践表明:国家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有力,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底气就越足。这种保护为集体经济发展筑起了“安全屏障”,更打开了“发展空间”,使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成为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