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23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很多人在讨论“犯罪没做成要不要罚”时,总会提到“犯罪未遂”,而它的法律依据正是中国刑法第23条。这条规定不长,却直接界定了“犯罪未遂”的核心特征,也明确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一款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句话里藏着两个关键判断标准——“已经着手”和“意志以外未得逞”。所谓“已经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比如盗窃犯已经伸手摸向被害人的口袋,诈骗犯已经说出虚构的骗局,杀人犯已经举起刀对准被害人——这不是“买刀”“踩点”的准备阶段,而是实实在在“动手”的开始。而“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是说犯罪没成不是犯罪分子自己不想干了,而是被外界打断:比如盗窃时刚碰到钱包就被保安抓住,杀人时刀刚举起来就被路人扑倒,或者诈骗时刚开口就被对方识破。这些情况里,犯罪分子本来想把事做,却因为自己不了的因素失败了,这才叫“未遂”。
至于怎么罚,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法官会看具体情况:比如一个刚掏出抢劫工具就被按倒的人,和一个已经把人捅伤但没捅死的杀人犯,虽然都是未遂,但前者的危害性小,从轻幅度可能更大;后者的危害性大,即使未遂,处罚也会更重。
说到底,刑法第23条就是用两句话讲清了“什么是未遂”和“未遂怎么罚”。它区分了“没做成”是“被迫的”还是“主动的”,也体现了“做多少恶担多少责”的原则——未遂不是“没事”,但也不会和既遂一样罚,毕竟犯罪没成,社会危害相对小一点。
这就是中国刑法第23条的全部内容:定义了犯罪未遂的边界,也明确了对未遂犯的处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