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路在何方?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首先要尊重自然规律。自然界有其自身演化的客观规律,人类活动必须在自然规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论是气候调节、水资源循环还是生物多样性维系,都有其内在的平衡机制,一旦打破这种平衡,就会引发生态系统的紊乱。这人类摒弃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工业文明思维,以谦逊的态度对待自然,在开展生产活动和社会发展时,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避免盲目索取和过度开发。
其次要人类活动强度。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有度,不能超出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当前面临的森林锐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本质上都是人类活动强度超过自然阈值的结果。这就需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制对生态脆弱区域的开发,合理规划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从源头上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扰。
生态修复是不可或缺的实践路径。对于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需要通过主动干预帮助其恢复生机。从退化土地的治理到濒危物种的保护,从湿地生态的修复到河流污染的治理,人类需要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实践中,既要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导致新的生态问题,也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特点,采取针对性的修复措施,推动生态系统功能的逐步恢复。
转变发展方式是关键环节。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发展模式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背道而驰,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这意味着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工艺,构建绿色供应链体系。同时,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习惯,从生产和消费两端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健全制度保障是根本支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制度层面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行为规范。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用制度红线守护生态红线。同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惩,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这些实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只有将尊重自然、强度、生态修复、转变方式、健全制度等协同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这既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参与,也需要长期坚持和持续努力,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