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三句话具体是什么?”

“法禁止即可为”的三句话究竟是什么?

“法禁止即可为”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常被提及却少有人整说清其配套表述。事实上,这句原则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另外两句构成了法治框架下对不同主体的行为约束与权利界定,三者共同形成了“公民-政府-公职人员”的整行为准则体系。这三句话,分别指向不同主体,各有其明确的适用边界与核心内涵。

第一句是“法禁止即可为”,其适用主体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句话的核心逻辑是: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和市场主体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这里的“禁止”特指成文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包括模糊的“政策导向”或“社会习俗”;“可为”则意味着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公民可凭借自身意志从事生产、交易、创新等活动,需获得政府部门的“许可”。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释放社会活力——法律的空白地带不是“禁区”,而是公民和市场主体探索创新的空间,从个体创业到企业转型,从技术研发到文化创作,皆因此获得合法性基础。

第二句是“法授权不可为”,其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公权力部门。如果说前者是对公民权利的“放开”,这句则是对权力行使的“收紧”: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任何行政行为都不得实施。这里的“授权”必须是成文法的明确赋予,部门“内部规定”或“领导指示”不能作为依据;“不可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增设审批环节、实施行政处罚,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理由拒绝履职。这一原则的价值在于划清权力边界,防止公权力随意侵入公民生活与市场领域,避免“拍脑袋决策”“越权执法”等乱象。

第三句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其适用主体是公职人员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前两句分别指向“权利”与“权力”不同,这句话聚焦“责任”:只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某项职责,相关主体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不得推诿、拖延或懈怠。这里的“法定职责”既包括具体的办事流程如行政许可的时限,也包括抽象的义务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为”意味着履职是刚性,未按规定履行即构成失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确保公权力“不缺位”,防止“懒政怠政”,让公民权利不仅“不受侵犯”,更能“被积极保障”。

这三句话并非孤立存在:“法禁止即可为”为社会活力兜底,“法授权不可为”为权力运行设界,“法定职责必须为”为责任落实加压。三者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中“权利有保障、权力受约束、责任必履行”的整逻辑链,既是对公民行为的指引,也是对权力行使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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