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香港和澳门行政长官是谁?

历任香港和澳门行政长官分别是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成立以来,历任行政长官依次为: 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任期从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是香港回归后的首位行政长官,任内推动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应对亚洲金融风暴等挑战。 2005年3月,曾荫权在补选中当选第二任行政长官,随后在2007年选举中连任,任期至2012年6月30日,任内致力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推动多项民生政策。 第三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任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任内聚焦土地房屋、经济发展等议题,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深度融合。 第四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任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任期间推动香港国安法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五任行政长官李家超,自2022年7月1日起任职至今,是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的首位行政长官,致力于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动香港实现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历任行政长官依次为: 第一任行政长官何厚铧,任期从1999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是澳门回归后的首位行政长官,任内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加强与内地的区域合作。 第二任行政长官崔世安,2009年当选并连任,任期至2019年12月19日,任内重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深化澳门与粤港澳大湾区的联动发展。 第三任行政长官贺一诚,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任职至今,任内推动澳门经济复苏,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澳门与内地及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

历任行政长官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稳定与发展,推动“一国两制”实践在港澳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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