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下岗退伍兵的养老保险有哪些专门政策?
国家针对下岗退伍兵的养老保险问题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在缴费环节,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下岗退伍兵,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军龄可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基本生活困难的下岗退伍兵,地方政府按规定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确定。
在待遇衔接方面,退伍兵的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确保养老保险权益连续计算。对2012年7月前退役的人员,未参加社保的可凭退役证等材料补缴养老保险。
养老金计发时,下岗退伍兵的军龄计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按规定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籍下岗退伍兵,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条件的下岗退伍兵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退役证、身份证、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策执行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