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正确吗?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非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下落不明的党员,首先需要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即使下落不明,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但对于一般性违纪行为,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未达到开除党籍条件的,不能简单以下落不明为由直接开除党籍。
实践中,党组织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对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经多方查找仍下落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程序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对涉嫌故意犯罪被依法逮捕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党员权利;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需给予党纪处分但本人法联系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保障其申辩权,再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对下落不明的党员,既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也要保障党员基本权利,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恰当处理,不能搞“一刀切”式的简单化处理。
总之,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必须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结合具体违纪事实和情节,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纪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党组织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