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按什么行为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应按何种行为追究责任?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属于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其责任追究需结合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从现行纪律法规和法律框架来看,此类行为主要涉及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两大范畴,具体追责依据和方式如下:

一、纪律责任:以党纪政务处分为核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类行为首先违反廉洁纪律,若“小金库”资金属于公款性质,相关责任人将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若私设“小金库”本身已构成违纪如违反财经纪律,则将合并追究责任,通常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此类行为可能被定性为“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乃至撤职、开除处分。此外,若涉及“四风”问题如违规公款吃喝,还将从重或加重处分,体现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严打态度。

二、法律责任: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若“小金库”款项金额较大、情节恶劣,可能触犯刑法。例如,将“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吃喝消费,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集体决定用“小金库”资金吃喝且数额巨大,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人员使用单位“小金库”款项吃喝,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面临刑事追责。此外,税务机关可对“小金库”涉及的偷逃税行为处以罚款,财政部门可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责任主体的层级划分 追责对象不仅包括直接参与吃喝的人员,还涵盖“小金库”的设立者、管理者及审批者。若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私设“小金库”、违规吃喝知情不报或纵容包庇,将以“领导责任”被追责,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的责任追究以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为双重手段,既惩处直接违纪违法人员,也追究管理责任,形成“零容忍”的震慑效应。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款项性质、金额、行为后果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据程序调查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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