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第36条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什么支配?
我国宪法第36条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的主权属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什么支配”的设问,指向的正是宪法对国家宗教主权的核心界定。根据我国宪法第36条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更是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宪法根基。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意味着我国宗教团体的组建、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活动的开展,均由中国公民自主决定,任何外国组织、外国势力都权干涉、或支配。这一内容绝非凭空而来,而是源于对历史教训的深刻。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曾借助不平等条约,派遣传教士深入中国各地,以宗教名义进行文化渗透和政治干涉,甚至参与殖民统治,使中国宗教一度沦为外国势力干涉内政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摆脱这种屈辱历史,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方针,并将其写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确保中国宗教真正成为中国人民自己的事业。
这一宪法规定,在实践中体现为宗教团体的独立性。我国各宗教团体,论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其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经费管理等均由中国信教公民自主决定,与外国宗教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宗教典籍的翻译出版、宗教教育的开展等事务,也全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自主进行,不受外国势力的指指点点。这种独立性,既保障了宗教团体能够根据中国国情和信教群众需求开展活动,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在宗教领域的主权整。
同时,“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并非封闭自守,而是在独立自主基础上的开放交流。我国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前提下,也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开展平等友好的交流,分享宗教文化中的和平、包容理念,但这种交流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绝不是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宗教事务的渠道。宪法的这一规定,划出了清晰的边界:交流可以有,但干涉绝不允许;合作可以谈,但支配绝不可能。
宪法第36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筑牢了宗教领域的主权屏障。它告诉世人:中国的宗教事务,中国人民自己说了算;任何试图通过宗教干涉中国内政、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行为,都是对中国宪法的视,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必然遭到坚决反对和抵制。这一规定,既是对历史的回应,更是对未来的保障,确保我国宗教始终在独立自主、自办自管的道路上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