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细则》具体规定了哪些安置内容?
《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细则》围绕志愿兵退役后的接收、安置、待遇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在安置对象方面,细则界定了适用范围,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志愿兵,以及因战、因公致残或因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志愿兵。对于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需法定条件并经批准。
安置方式上,细则确立了多元化路径。首先是指令性分配,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用工需求,结合志愿兵的军龄、军衔、技能等级等因素,优先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可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其次是自主择业,志愿兵可选择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等政策支持。此外,对年满55周岁或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6级的志愿兵,可办理退休安置,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在安置程序上,细则明确了部队与地方的衔接流程。志愿兵退役前,部队需将其档案、安置介绍信等材料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地方在接收后3个月内成安置方案制定。对分配工作的志愿兵,用人单位应在接收后1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并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细则同时待遇保障,规定退役志愿兵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接续。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安置到位。对于在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途径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