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最新规定下该如何处理?
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分情形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丢失发票不再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直接凭相应凭证抵扣或入账。
同时丢失抵扣联和发票联时,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销售方需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对应的发票信息,确认已报税并上传,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单。
仅丢失抵扣联时,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购买方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需申请证明文件。若丢失的是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原件仍作为抵扣凭证使用。
销售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时,可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若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
处理流程中需意,销售方须确保发票已按规定申报纳税,购买方应在认证期限内成抵扣。企业应建立发票管理台账,加强内部管控,避免发票丢失。若涉及退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操作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保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政策调整后,简化了证明流程,企业可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核对发票信息,提升了处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