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为巩固辛亥革命成果、限制袁世凯权力,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首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国家主权、政权组织、公民权利及约法效力四个方面。
在国家主权与政体设计上,约法明确“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法律形式否定封建君主专制,确立主权在民原则。同时规定国家政体为民主共和制,明确“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奠定共和政体的基本框架。
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约法构建三权分立体系。立法权归参议院,职权包括议决法律、预算、决算,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等。行政权由临时大总统与国务员共同行使,临时大总统代表国家,可统率全国海陆军队、任命文武官员,但行使职权需国务员辅佐;国务员含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负实际责任,其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临时大总统发布命令须国务员副署,形成责任内阁制以制约总统权力。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免职,确保司法独立。
在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约法专章规定“人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财产、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均受保护。同时明确公民义务,如依法纳税、服兵役,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约法效力与修改程序上,约法声明自身为“国家之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命令、公文,凡与约法抵触者效”。为防随意修改,规定修改约法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议员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确保约法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