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成司法痛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质是债务人在具备实际偿付能力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隐匿、虚假申报等手段,故意规避法院判决义务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挑战司法权威,使得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行为表现看,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往往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例如,部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移资产,个人将存款转入他人账户或购置隐匿财产,甚至以虚假离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架空履行责任。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却难掩其“有钱不还”的本质。
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合法权益从“法律胜诉”到“实际兑现”的鸿沟。劳动者讨薪款、交通事故赔偿款、民间借贷还款等民生类案件中,债务人的拒不履行直接导致债权人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生活陷入更大困境。
从社会层面看,这种行为破坏的是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体系。当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公众会质疑法律的强制力,进而动摇“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社会共识。更甚者,部分债务人将拒不履行视为“本事”,形成“赖账有理”的扭曲价值观,诱发更多人模仿逃避债务。
法律对这种行为并非计可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明确规定,拒不履行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财产被查封拍卖,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推行,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等信用惩戒措施,让“老赖”寸步难行。
这种行为的根源,既在于部分债务人法治意识淡薄,也与执行阶段财产查控难度、跨部门协作效率等现实问题相关。但论何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绝非法外之地,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只会持续增强,以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