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谨务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业理论与业务能力。需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草拟和释、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的能力。
学历资历与工作经验。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需满规定年限,其中大学本科毕业需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需满七年。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满十年,且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
工作业绩与成果贡献。需在会计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如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贡献突出;在会计改革和管理现代化方面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培养中高级会计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等。能够指导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的工作和学习,在会计专业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