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标准是什么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标准是什么

降职使用干部的待遇标准,核心依据是“待遇随职务职级变动”原则,具体执行以干部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标准为准,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中有明确。

一、职级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干部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降职后,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等统一按新任职务职级执行。原任职务对应的职级层次不再保留,例如:原为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降职为乡科级职务后,其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政治待遇,以及办公条件、工作分工等工作待遇,均调整为乡科级职务相应标准;原担任部门正职的干部降为副职后,不再享受正职的签权、决策权等待遇,按副职职责权限履职。

二、工资待遇按新任职务职级重新核定

工资待遇是降职后调整最直接的部分,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以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基础重新套改。具体包括: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按新任职务职级的起点标准或对应档次核定,原工资中高于新任职务职级标准的部分予以取消;
  • 工资档次:若干部在原职务职级任职满一定年限且考核合格,降职后可按规定保留部分工资档次连续性,但总体不超过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最高档次;
  • 特殊情况:因受纪律处分降职的干部,工资待遇按处分决定中明确的标准执行,通常低于正常降职干部的核定水平。

    三、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级标准发放

    各类津贴补贴含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等均与职务职级直接挂钩,降职后按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 地区津贴:根据所在地区、层级的津贴政策,按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层级标准发放,原职务职级的地区津贴差额部分不再保留;
    • 岗位津贴:若原岗位津贴与特定职务直接相关如领导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降职后不再享受,按新任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
    • 其他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均以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档次为上限核发。

      四、其他待遇同步调整

      住房、医疗、社保等保障类待遇,按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政策标准执行。例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降职后工资总额为基数重新核定;医疗保障中与职务相关的门诊报销比例、住院待遇等,按新任职务职级对应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随工资变动同步更新,不再保留原职务职级对应的缴费水平。

      降职使用干部的待遇标准,本质是通过待遇与职务职级的刚性挂钩,体现“职务决定待遇”的基本原则,既维护了干部人事管理的规范性,也确保了组织处理的严肃性。具体执行中,需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干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成待遇调整手续,并向干部本人告知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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