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权益,集体经济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兼论集体经济的内涵

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成果共享的经济形式。从农村的集体土地、合作社到城市的集体企业、社区服务组织,集体经济始终以“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受益”为本质特征,既区别于个体经济的私人占有,也不同于国有经济的国家统一经营,是联结个体与社会、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纽带。

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原则。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从根本法层面确立了集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所谓“合法权利和权益”,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也涵盖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民主管理权,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平等获取资源、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

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态尤为具体: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管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生产要素的整合,再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产业开发实现资产增值,这些实践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护。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明确集体资产归成员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确保集体收益“取之于集体、用之于成员”,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集体经济同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从传统的手工业合作社、街道企业,到如今的社区服务中心、产业园区集体经营体,城市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吸纳就业、提供公共服务,成为繁荣地方经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国家通过保护其合法产权、保障经营自主权,让这些组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向,在竞争中保持活力。

集体经济的生命力,正在于其“集体”属性所承载的共同发展价值。论是农村集体通过土地入股实现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还是城市集体企业通过民主决策推动的收益共享,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共同富裕”的本质。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一种经济形态的维护,更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让集体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真正成为参与者、贡献者和受益者,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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