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在主营业务活动中实际收到的现金,是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能力的核心指标。其计算公式需结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特殊业务调整,具体如下:
核心计算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 - 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 - 预收款项期初余额- 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 票据贴现利息等特殊调整项。 公式析: 1.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取自利润表,代表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总额。需意,此处收入为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需转换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入。 2. 销项税额: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部分,因税额随销售行为产生且实际收到现金,需单独计入。 3. 应收款项变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减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收回的前期欠款若余额减少,说明现金流入增加,需加回;反之则调减。预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反映本期预收的未来收入现款余额增加即现金流入增加,需加回。 4. 特殊调整项: - 坏账准备: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会减少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但未实际收到现金,需从应收款项减少额中扣除。 - 票据贴现利息:应收票据贴现时产生的利息费用如带息票据的贴现息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需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不纳入本项目。 - 非经营性应收款项转换:如应收账款转为长期债权或抵偿债务,需从应收款项变动中剔除,避免虚增现金流入。通过上述公式,可将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数据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实际现金流入,直观反映企业销售活动的现金获取能力,为财务分析提供关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