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区别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证明与不动产权证书是两种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文书,二者在性质、功能和应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

从法律性质与证明对象来看,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法定权益的载体,主要证明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原始权利。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则是用于证明不动产上存在的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如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等他项权利,其核心作用在于确认权利人与不动产之间的从属关系。

在核发主体与持有对象方面,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由不动产权利人持有,是权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法定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样由登记机构出具,但通常由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义务人持有,例如抵押权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留存,作为其债权实现的保障依据。

记载内容与权利表征上,不动产权证书详细记载不动产的坐落、面积、权利类型、权利性质、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清晰反映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与权利状态。不动产登记证明则侧重于记载权利类型、登记时间、权利范围等特定事项,以抵押权为例,证明中会明确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核心要素。

两者的应用场景亦有区分。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交易、抵押、继承等权属变动的基础文件,在产权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则主要用于他项权利设定或法定事项登记,如办理银行贷款时需提供抵押权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时需出具预告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与不动产权证书虽同属不动产登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分别承载着不同的法律功能,共同构成了不动产权利的整证明体系,为不动产交易安全提供了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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