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1999年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9年颁布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是规范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安置工作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国家对退伍士兵的安置责任、方式及保障措施,为维护军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依据。

条例首先界定了安置对象范围,包括中国人民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安置原则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传统政策,同时“妥善安置、各得其所”,重结合退伍士兵的实际情况和地方需求,实现个人发展与社会需要的结合。

在安置方式上,条例规定了多种渠道并行的机制。对于家居城镇的退伍士兵,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接收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要接收主体,且需优先录用。对家居农村的退伍士兵,原则上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地方政府应在生产服务、技术培训、扶贫帮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进入乡镇企业工作。

针对特殊情况,条例明确了优先安置对象,包括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致残、烈士子女等,这类士兵可享受更优的安置待遇,如优先选择工作单位或岗位。同时,对不服从分配或正当理由拒绝安置的士兵,条例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安置工作的严肃性。

待遇保障方面,条例接收单位按规定落实退伍士兵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益,其军龄计入工龄,享受与同岗位职工同等的待遇。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地方政府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减免相关税费,鼓励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

此外,条例了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劳动保障部门等协同推进,对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拒不接收或拖延安置的单位,由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该条例的实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为稳定退伍士兵安置秩序、保障军人后顾之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确立的安置原则和框架,也为后续安置制度的调整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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