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共同遵守”与“兹共同遵守”辨析
在各类法律文件、协议文本的末尾,常可见到“以资共同遵守”或“以兹共同遵守”的表述。这两个短语仅一之差,却涉及语言规范与公文语体的精准使用。
从词本义来看,“资”在此处作“凭借、依据”,“以资共同遵守”意为“以此文件作为共同遵守的依据”。这里的“资”文件的凭据功能,突出文本作为行为规范的权威性。而“兹”是文言代词,意为“此、现在”,“以兹共同遵守”直译为“用这份文件共同遵守”,侧重指代当前文本本身,语气更直接。
在公文实践中,“以资共同遵守”是传统规范用法,多见于正式合同、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资”暗含“可供参考、作为凭证”的深层含义,文书的严肃性。如清代林则徐《拟谕英吉利国王檄》中“以上各条,非出本大臣一己之私,皆系天经地义,法所当行”,虽未直接使用“以资”,但“法所当行”与“以资遵守”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
“以兹共同遵守”则更即时性与在场感。在当代商业文书中偶有使用,尤其在双方当面签署的协议中,用“兹”可增强文本与签署行为的关联性。但从现代汉语规范化角度看,“兹”作为文言词汇,在现代汉语书面语中使用需谨慎,避免因古奥而产生歧义。
语言文的演变始终服务于交际需求。“资”与“兹”的选用,本质是文书起草者对文本功能的定位:凭据性用“资”,侧重即时性用“兹”。论选用哪个,核心在于保持文本内部用语的一致性,避免因用词混乱削弱文书的严谨性。
考察近代公文范本可见,自民国时期《公文程式条例》确立以来,“以资共同遵守”一直是法定规范用语。这种稳定性确保了文书的庄重性与传承性,也反映出汉语书面语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表达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