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是国家介入而实施的制裁”,这一说法是准确的,它深刻地揭示了这两种法律制裁手段的本质属性。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公权力对偏离社会规范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正的核心机制,是国家意志在维护社会秩序层面的直接体现。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惩戒。其介入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制裁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行为,例如超速驾驶、照经营、违反环保规定等。制裁方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制裁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反应的高效性和主动性。它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发生、危害性相对较轻的不法行为,通过迅速、直接的处罚,旨在恢复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此过程中,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展现的是其日常社会治理的职能。
刑事制裁,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法院代表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所判处的刑罚。其介入针对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贪污贿赂等。制裁的方式最为严厉,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刑事制裁的启动程序更为严谨,通常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环节,程序正义和罪刑法定。它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与威慑。在这里,国家的介入是以终极正义维护者的姿态出现,旨在保卫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免受严重犯罪的侵害。
因此,论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还是针对严重犯罪的刑事制裁,其权力源泉均在于国家。它们都是国家垄断合法暴力、行使统治权的表现形式。行政制裁体现了国家在日常管理中的积极介入,而刑事制裁则彰显了国家在维护社会底线正义时的强力干预。这一说法正确把握了二者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社会生活的法律工具这一根本共性。二者的区别在于介入的主体、对象、程度、程序和法律后果的不同,但“由国家介入实施”这一本质属性是它们共同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