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选举权的人有哪些

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但并非所有自然人都能享有这一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不享有选举权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享有选举权。我国法律明确将年满十八周岁作为享有选举权的年龄界限,这是基于公民心智成熟程度与社会认知能力的考量。论是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还是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均不具备选举权主体资格。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依法暂停,不列入选民名单,也不参与任何选举活动。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享有选举权。选举权的主体限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这是由选举权的国家主权属性决定的。外国公民、国籍人即便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因不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也不享有我国的选举权。

此外,需要意的是,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属于“暂不行使”选举权,而非“不享有”选举权。这类人群的选举权并未被法律剥夺,只是因健康原因暂时法实际行使,其权利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上述几类人员不享有选举权,是我国法律基于年龄、公民身份、刑事处罚等因素作出的明确规定,体现了选举权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延伸阅读:

    暂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