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对象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问责对象范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其核心内容之一便是明确界定问责对象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党组织,二是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党组织作为问责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条例明确,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问责。这些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领导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旦出现失职失责情形,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党的领导干部是问责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条例突出对“关键少数”的问责,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负总责。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着领导责任,其决策和履职行为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工作成效,因此在问责中必须将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条例所规定的问责对象范围,既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也包括这些机关的领导成员;既涵盖了纪检监察机关,也包括其领导成员。这种全面覆盖的问责对象设定,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确保问责死角、盲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

问责对象的明确界定,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清晰依据,有利于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督促其在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中积极作为、履职尽责,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