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计算,需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基础,结合案件具体送达情况确定起算点与截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释,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一期限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需法定标准。
首先,法定期限的起算点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基准。此处的“收到”通常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准,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若通过邮寄送达,以签收日为收到日;若为公告送达,则以公告期满之日视为收到日。不存在签收或公告的情形下,不得随意推定收到时间,需以法定送达规则为依据。
其次,十五日期限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即从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次日开始计算,连续累计十五天,期间不扣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若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例如,若收到日为周五,第十五日为下下周四,若遇国庆假期,则顺延至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
此外,期限的计算不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而调整。论被告是否知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要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即丧失异议权。法院对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直接裁定驳回,需审查异议理由。
需意的是,管辖权异议针对的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仅限被告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不得再以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除非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导致管辖错误的情形。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计算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素: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起算点,按自然日累计十五天,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逾期将丧失异议资格,法院将依法推进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