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在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但二者在内涵、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从核心属性出发加以区分。

从概念内涵看,行政许可是法定化的特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禁”——申请人原本被法律禁止从事某类活动如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餐饮、不得从事医疗服务,经许可后获得合法资格。而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管理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泛称,涵盖的范围更宽泛,既包括行政许可这类外部管理行为,也包括机关内部的审批如部门预算审批、对既有权利的确认如企业册登记等,并非都以“禁”为目的。

从法律依据看,行政许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和监督机制,任何行政许可的设立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依据,规章仅可设定临时性许可。而行政审批的依据更为灵活,除法律、法规外,还可能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则、部门职责分工或政策,部分非许可类审批甚至需直接法律授权,更多体现管理的灵活性。

从适用范围看,行政许可聚焦于外部市场主体的“准入”。其针对的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领域,如食品药品生产、建筑工程、特种行业等,目的是通过事前审查防范风险。而行政审批的范围远超“准入”,既包括外部管理如企业项目备案,也包括内部事务如机关下属单位的人事任免审批;既涉及市场行为,也涉及公共服务如社会救助资格审批,本质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的综合性手段。

从行为性质看,行政许可是“赋权性”行为。申请人通过许可获得的是原本不具备的权利,一旦许可被撤销,其从事相关活动的合法性即丧失。而行政审批既有赋权性如许可,也有“确认性”如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或“管理性”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例如,企业登记中的“册审批”本质是对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而非赋予新权利;机关内部的文件流转审批则是层级管理的体现,与外部相对人权利直接关联。

从运行机制看,行政许可的程序更为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严格流程,公开透明和申请人权利保障。而行政审批的程序因事项性质不同差异较大:部分外部审批需遵循类似许可的流程,部分内部审批则可能简化程序,甚至仅需层级签批,更重管理效率。

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下位概念,是具有法定性、外部性、禁性的特殊审批类型;而行政审批是涵盖许可在内的广义管理行为,既包括外部赋权,也包括内部管理和权利确认。准确区分二者,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避免管理重叠或缺位,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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