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观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核安全观的核心内容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全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荷兰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系统提出我国核安全观,为新时代核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国核安全观以“理性、协调、并进”为核心理念。理性,即尊重核能发展的科学规律,以客观态度看待核技术的风险与价值,既不因恐惧而否定核能的作用,也不因盲目乐观而忽视安全隐患;协调,即统筹核安全与能源发展、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各领域关系,避免孤立处理核安全问题,实现多目标协同;并进,即坚持核安全与核能发展同步推进,在发展中筑牢安全底线,在安全保障下推动核能有序利用,实现二者动态平衡。

这一核安全观具体落实为“四个并重”的原则。其一,发展和安全并重。发展核能是满足经济社会能源需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安全则是核能发展的前提。我国在核电产业布局中始终把“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放在首位,从“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三代技术设计,到核设施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监管,均以安全标准为核心,确保核能发展在可控范围内。其二,权利和义务并重。各国都有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维护核安全的国际义务。我国坚定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规则,积极履行核安全承诺,既保障自身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也为全球核不扩散事业贡献力量。其三,自主和协作并重。核安全首先是国家责任,我国建立了独立、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自主负责本国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同时,核安全具有全球性,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多边核安全对话,与各国分享核安全技术经验,共同应对核走私、核恐怖主义等挑战。其四,治标和治本并重。既要决当前核安全领域的具体问题,比如排查老旧核设施隐患、打击核材料非法交易,也要善长效机制,比如健全核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核安化教育,从制度和意识层面提升核安全保障能力。

我国核安全观立足中国实际,契合全球核安全治理的共同需求。它既回答了“如何保障自身核安全”的现实问题,也为“如何构建普遍安全的全球核体系”提供了中国思路。在这一理念指引下,我国核安全事业保持稳定发展,核设施运行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洁、安全的能源支撑,也为全球核安全治理入了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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