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期调研论证和政策酝酿,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中关于生育政策的关键条款进行修改,正式放开单独二胎政策。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从这一天起,条件的山东夫妻可依法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中“独生子女”的界定为:本人为父母唯一子女,即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这一条件明确了政策覆盖范围,确保条件的家庭能够依法享受再生育权利。
山东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结合本省人口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出的科学决策。当时,山东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力结构变化等问题,政策调整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老龄化压力,同时顺应了群众生育意愿,为家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政策实施后,各地迅速启动申请审批流程,确保条件的家庭便捷享受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