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盗用的法律界定:未经同意的商业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而“盗用”的核心在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这意味着,若某主体未获得黎明本人或其授权团队的许可,将其肖像用于商品销售、广告宣传、品牌推广等商业场景,即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法律层面的“盗用”并非简单的“使用”,而是对“商业性”与“未经授权”的双重认定。二、黎明肖像可能面临的盗用场景
作为长期活跃于公众视野的艺人,黎明的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潜在的盗用风险集中在以下领域: 电商平台的“蹭热度”商品:部分商家为吸引流量,会在服装、饰品、数码产品等商品的宣传图中使用黎明的照片或剧照,却未获得授权; 社交媒体营销号的推广内容:一些营销账号为提升关度,擅自截取黎明的影视片段、活动截图制作“种草”视频,变相为产品引流; 线下场所的未经许可展示:个别餐厅、KTV等场所可能悬挂黎明的海报或播放其影像,以此营造“明星同款”氛围,实则属于商业性使用。这些场景中,若缺乏合法授权,均可能构成肖像权盗用。三、黎明团队的维权实践与事实认定
事实上,黎明所属的经纪公司对肖像权保护向来严格。公开信息显示,过往曾有企业因在广告中擅自使用黎明肖像被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成立,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这一案例印证了“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即构成盗用”的法律逻辑。不过,并非所有使用黎明肖像的行为都属于“盗用”:例如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其公开活动影像、粉丝出于个人兴趣制作的非商用内容,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综合来看,“黎明的肖像是否被盗用”需具体场景具体分析:若存在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答案是肯定的,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若属合法授权或非商用场景,则不构成盗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既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商业秩序的规范——在流量经济的当下,这一话题的讨论,始终具有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