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案凶手许国利的儿子有继承其继母财产的权利吗
杭州杀妻案凶手许国利儿子对继母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法定丧失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该条款明确,继承权丧失仅针对继承人本人的违法行为,与其近亲属关。
二、许国利儿子的继承人身份认定
许国利与来女士继母系夫妻关系,许国利的儿子若为其与前妻所生,在法律上属于来女士的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是其能否成为法定继承人的核心。若许国利儿子在未成年时与来女士共同生活,来女士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或其成年后对来女士尽了赡养义务,则形成扶养关系,具备法定继承权;反之则不具备。
三、父亲犯罪行为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
许国利因故意杀害来女士被判处死刑,其本人已丧失对来女士遗产的继承权。但子女的继承权独立于父母,除非子女本人存在上述《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如参与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否则不因其父亲的犯罪行为而被剥夺。在杭州杀妻案中,证据显示许国利儿子参与犯罪或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其继承权不受父亲刑事责任的影响。
四、结论:需结合扶养关系与遗嘱综合判断
若许国利儿子与来女士形成扶养关系,且来女士未订立排除其继承权的遗嘱,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来女士的遗产;若未形成扶养关系,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仅能通过来女士的遗嘱获得遗产如有。综上,许国利儿子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与继母存在扶养关系及继母是否留有合法遗嘱,与其父亲的犯罪行为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