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热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保证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停热;建立应急抢修队伍,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到场处理;每年供热前进行系统水、打压试验,并提前通知用户。
- 用户应遵守:不得擅自拆改供热设施或安装放水装置;严禁排放、盗用供热系统循环水;需配合供热单位进行设施检修。若用户违规导致室温不达标或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处理与监管机制
用户对室温或热费有异议时,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对结果不满的,可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或作出处理决定。供热单位存在擅自停热、温度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
《条例》通过明确权责边界、细化服务标准,为黑龙江省冬季供热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助力实现“暖屋子”民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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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核心内容梳理
为规范供热管理,保障居民冬季用热权益,《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热标准、收费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供热期限与温度标准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具体起止时间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需提前向社会公告。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居民用户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用户可测温,经确认后,供热单位需按日退还热费,退费标准为不达标天数热费的20%。
热费缴纳与计量管理
热费收取以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示。对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已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的,实行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的两部制收费方式,基本热价占热费总额的30%-40%。用户应在供热期开始前15日内缴清热费,逾期未缴的,供热单位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
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