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但其并非绝对的“一孩制”,而是包含了许多例外和逐步放宽的过渡性政策。
最核心的例外是“单独二孩”政策。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直至2015年底。这意味着,在2013年底至2015年底这两年间,“单独”条件的夫妇已经可以合法生育二胎。 除了“单独二孩”,更早之前就有针对特定人群的“二胎”或“多孩”政策。 例如: 1. 农村地区的“一孩半”政策: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第一胎是女孩,在许多省份是允许生育第二胎的。这是考虑到农村地区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观念。 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独二孩”政策:在“单独二孩”之前,部分地区早已实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3. 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例如,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4. 少数民族政策:根据不同民族的人口发展状况和特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相对宽松的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两个或更多孩子。所以,将2016年之前的生育政策简单概括为“不允许生二胎”是片面的。它更像是一个“基本国策下的有限放开” 体系,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大前提下,对特定情况给予了生育二胎的许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则是在人口结构变化等新形势下,对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且普惠性的调整,取消了之前的诸多限制条件,让所有条件的夫妇都能生育两个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