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1998年的“主流”仍是独生子女政策。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独生子女政策,在90年代依然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目标是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以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大多数城镇居民和不特定条件的农村居民而言,生育二胎是不被允许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如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其次,“特殊情况”下的二胎审批是存在的。在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框架下,为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当时各地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开了“口子”。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在很多地区,“双独”夫妻被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因为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二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未来两个年轻人赡养四位老人的压力。 2. 农村居民第一胎为女孩:部分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且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过一定年限后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这主要考虑到农村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观念影响。 3. 再婚夫妻特定条件:例如,再婚夫妻中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均依法判给对方抚养等情况,可能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4.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允许生育两个或更多子女,以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 5.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如果第一个孩子经医学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这些“例外”并非“二胎政策”,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具体的社会问题和家庭困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某种弹性。但这与后来“单独二孩”、“全面二孩”乃至“三孩政策”的普遍放开有着本质区别。1998年的这些规定,覆盖面窄,审批严格,是在“控制人口数量”大前提下的微调。
综上所述,1998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整体上仍以独生子女为主导,所谓的“二胎”是在严格限制下的特殊许可,并非普惠性的政策。将其理为“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并不准确,更准确的表述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特殊情况二胎审批制度”。这一时期的政策特点,既体现了国家对人口控制的决心,也包含了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关照,是当时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的客观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