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均需按标准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工龄与工资比例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三、最低标准限制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月,因此病假工资最低为1936元/月。若按工龄比例计算的工资低于此标准,按最低标准发放。四、工资计算基数
1.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按约定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员工本人实际工资不包含加班费、奖金等为基数。 3. 实际工资法确定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基数。五、特殊情形
- 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疾病救济费。
- 试用期员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员工,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工资按原标准执行。
六、支付周期
病假工资需按月发放,与正常工资支付周期一致,不得故拖欠或克扣。用人单位需留存医疗证明等材料至少2年备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