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大额交易报告由谁作出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由谁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由对应的监管部门负责执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管处罚。上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金融机构可采取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但其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集中在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特定情形。当金融机构未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机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跨境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双边监管合作协议实施处罚。外资银行、合资证券公司等涉外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报告违规行为,同样适用国内监管规定,由对应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金融机构的、申辩权利。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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