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31个省而不是34个?我国是31个还是34个?

我国是31个省还是34个省?为何常说“31个省”?

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中,“省级行政区”与“省”是两个不同概念,这是理“31个”与“34个”差异的关键。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而“省”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二者不可混淆。

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具体包括:23个省如河北、山东、广东等、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西藏、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这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虽名称不同,但行政级别相同,均为省级行政区,共同构成了34个省级行政区的总数。

那么,“31个省”的说法从何而来?这往往是对行政区划类型的误读。若将自治区、直辖市与省合并统计,23个省加上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正好是32个23+5+4=32,与“31个”仍有出入。更可能的原因是信息滞后或表述简化:例如,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前,我国直辖市为3个,当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数为31个23省+5自治区+3直辖市=31,这一历史数据可能导致部分人沿用旧称;也有说法是在特定语境下,暂未纳入台湾省或特别行政区,形成简化表述,但这种表述并不准确。

从现行行政区划规范来看,我国省级行政区总数是34个,这是明确的法律与行政事实。“省”作为省级行政区的一种,数量为23个,从未有过“31个省”的官方界定。所谓“31个省”,本质是对“省级行政区”构成的误,或是对特定历史阶段行政区划的模糊记忆,并非当前的准确表述。

综上,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省”为23个。“31个省”的说法因混淆了“省”与“省级行政区”的概念,或基于旧有行政区划数据,并不现行实际。准确认知行政区划,需先明确“省级行政区”的整构成——它既包括省,也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34个主体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区划的第一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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