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起诉花椰菜大王二审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2023年,艺人鞠婧祎因名誉权纠纷起诉自媒体账号“花椰菜大王”的案件迎来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引发公众对网络言论边界与名誉权保护的讨论,而
败诉核心原因集中在言论性质界定、事实举证责任及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三方面。
一、言论被认定为“主观评论”而非“事实诽谤”
法院审理查明,“花椰菜大王”发布的内容多为对鞠婧祎外貌、演技的个人评价,如“妆容浓艳”“演技尴尬”等表述。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要件。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言论属于非事实性的主观批评,未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尽管部分表述存在调侃成分,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侮辱”程度,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言论“虚假性”
名誉权纠纷中,原告需对被告言论的“虚假性”承担举证责任。鞠婧祎方主张“花椰菜大王”发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言论存在捏造事实或歪曲真相的情况。例如,针对“颜值争议”等评价,法院认为属于审美范畴的主观判断,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可供验证,因此法认定言论构成诽谤。
三、公众人物对舆论批评负有更高容忍义务
作为知名艺人,鞠婧祎属于《民法典》框架下的“公众人物”。根据司法实践,公众人物应对社会公众的合理评论、监督负有一定容忍义务,除非言论存在恶意攻击或明显捏造。法院指出,“花椰菜大王”的言论虽带有负面倾向,但未涉及人格尊严的恶意践踏,属于网络空间常见的舆论表达。在此前提下,法律优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非公众人物的绝对名誉权。
综上,二审法院从言论性质、举证责任及公众人物义务三方面综合判定,“花椰菜大王”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一判决再次明确:网络言论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由,而公众人物对非恶意批评的容忍,是平衡舆论监督与个人权利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