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盖然性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证据的盖然性究竟是什么?

当我们谈论证据时,常听到“盖然性”一词,它究竟指什么?其实,证据的盖然性不是对事实的绝对确认,而是指证据所能支持的事实主张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可能性或可信性,这种可能性足够让裁判者作出判断。

在法律诉讼中,盖然性是事实认定的核心原则之一。不同诉讼类型对盖然性的不同:刑事诉讼追求“排除合理怀疑”的高盖然性,即证据链足以让裁判者对指控事实几乎没有合理怀疑;民事诉讼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只要一方的证据使事实主张的可能性超过50%,就算达到盖然性。这两种标准本质上都是盖然性的体现——因为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能100%还原真相的“美证据”,裁判者只能基于现有证据的组合,判断事实发生的概率是否足够支撑结论。

比如一起侵权案件:原告称被告打碎了自己的玻璃,提供了邻居的证言看到被告在现场附近逗留、被告衣服上的玻璃碎屑,以及监控拍到被告与原告争执的画面。这些证据没有直接拍到被告砸玻璃,但组合起来让“被告侵权”的可能性远高于“玻璃自行破碎”或“他人所为”。此时,这些证据就达到了民事诉讼的优势盖然性标准,裁判者可据此认定侵权事实。

盖然性的存在,源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我们法回到过去亲眼见证事实,只能通过遗留的证据碎片拼凑真相。它既避免了因追求绝对真相而导致案件法裁判,又防止了依据的主观臆断——裁判者必须基于证据的逻辑关联,判断事实发生的概率是否达到法定。

简言之,证据的盖然性是连接证据与事实的桥梁,它以可能性的程度为标尺,让裁判者在有限证据下作出理性的事实认定。它不是模糊的“大概”,而是有规则、可衡量的判断标准,是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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