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究竟由哪次重要会议表决通过?
当我们谈论新时代中国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始终是绕不开的关键词。这部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法律,其诞生的节点与程序,本身就承载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许多人或许记得它的实施带来的监察全覆盖,但未必清楚:究竟是哪次会议赋予了它法律效力?
答案藏在2018年春天的人民大会堂里。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一时刻,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探索”转向“立法固化”,也让“监察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表决通过”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脚。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首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使命格外厚重——不仅要成国家机构换届,更要将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在此之前,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已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而监察法的制定,正是要把试点中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决“为什么监察”“监察谁”“怎么监察”等根本问题。
当代表们在表决票上做出选择时,他们选择的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认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意味着监察法的通过,是14亿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结果。从草案征求意见到提交大会审议,从分组讨论中的逐条推敲到最终表决的庄严时刻,每一步都遵循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每一个条款都凝结着对“法治反腐”的共识。
如今,监察法已实施五年有余,它所确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让“打虎”“拍蝇”“猎狐”有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而回溯它的诞生,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表决,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的成,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生动体现——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改革成果制度化,让权力监督更具刚性,让公平正义更有保障。
当我们问起“监察法由什么会议表决通过”,答案早已写在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庄严表决,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前行的有力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