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对调整决定不服能否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级反映?

干部对组织调整决定不服,该如何依法表达诉求?

组织调整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事活力。当干部本人对组织作出的调整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并非没有合法的表达渠道,而是可以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制度,通过规范程序理性表达诉求。这既是干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应有权利,也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干部对组织调整决定不服的,首先可通过“申请复核”表达诉求。具体而言,干部在收到调整决定书面通知后,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说明不服决定的理由,如认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程序存在瑕疵,或适用规定存在偏差等,并可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决定的组织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程序对决定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重新审查,重点核查调整决定的事实依据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适用政策是否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干部还可通过“向上级机关申诉”进一步表达诉求。按照规定,干部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的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复核情况以及新的证据材料等。上级机关会依据权限对申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核实,不受原作出决定和复核机关的影响,通过查阅资料、谈话了、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清事实,最终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处理意见。需要意的是,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干部应尊重上级机关的调查结果。

论是申请复核还是向上级申诉,都干部在制度框架内理性表达诉求。这一过程中,需始终遵守组织原则,不得采取过激方式或越级序反映问题。合法的诉求表达渠道,既为干部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也确保了组织决定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实现了个人诉求与组织利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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