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通常情况下,不能。附加税的免征政策主要惠及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要理这一核心区别,需要从附加税的本质和现行税收政策的设计初衷谈起。
我们通常所说的附加税,并非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附加税的征免与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直接挂钩。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附加税最普遍的一条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然而,这条政策的关键在于适用主体的身份界定。根据财税规定,能够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特指“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通常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为了减轻其税收负担,国家给予了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在内的普惠性减免。
而一般纳税人则不同。其认定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由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税收管理规范,其税务处理主要围绕规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展开。因此,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普惠性免征政策,原则上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论其月度销售额是否低于10万元,只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依法计算并缴纳相应的附加税。
但这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也存在享受附加税减免的可能性。这种减免并非基于其“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是源于其从事的特定经营行为或所处的特殊阶段。例如,若一般纳税人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专项税收优惠条件,其相关的附加税可能随之减免。此外,如果国家为鼓励特定行业如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出台阶段性减征政策,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适用。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当一般纳税人因条件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由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也随之消失,从而实现事实上的附加税免征。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不能像小规模纳税人那样,仅凭销售额标准就普遍性地享受附加税免征政策。其是否能够减免,取决于其是否从事了国家给予特殊扶持的特定业务或活动,并相应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