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吗?

党内法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吗?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厘清党内法规实施保障的性质。事实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施保障上有着本质区别——党内法规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党的纪律约束和自我革命精神。

从定义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这里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清晰界定了党内法规的实施路径。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其约束力源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党员对党忠诚的政治自觉,而非国家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等的强制手段。

党的纪律处分与国家强制力的运行机制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种类,这些都是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对违纪党员作出的组织处理,依托的是党的组织体系和政治权威。例如,对“七个有之”问题的查处、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整治,依靠的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内程序推进,本质上是党通过自我净化、自我善实现的制度约束。而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其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处分措施包括刑罚、行政处罚等,针对的是全体公民的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国家意志性。

需要明确的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必然受到法律制裁,这体现了国法的严肃性,但这并非党内法规的实施保障。党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源在于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此时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是法律对全体公民的普遍约束,而非党内法规直接“借助”国家强制力。党内法规的实施,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通过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巡视巡察、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化监督体系,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党内法规的实施基础是党的纪律,其生命力在于党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和制度优势。将党内法规的实施保障等同于国家强制力,混淆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区别,忽视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特有的自我净化、自我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管党治党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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