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将原创舞蹈发布到B站,行使的是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
当在B站上传自己的原创舞蹈视频时,这一行为涉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舞蹈作品制作成视频并上传至B站平台,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允许其他在任意时间、地点点击观看,这一过程直接对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原创舞蹈本身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舞蹈作品”,创作者自作品成时即享有著作权,需登记或公示。上传行为的核心在于“传播”,而非首次公开——若该舞蹈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公开,上传时可能同时涉及“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但发表权一旦行使即告穷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贯穿传播过程的始终,覆盖后续对作品的持续分享、他人的点播等环节。
在B站的场景中,上传视频后,平台根据服务协议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传播许可,但原始权利仍归属创作者。例如,可决定是否允许转载、是否开启付费观看等,这些均基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值得意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针对“交互式传播”,即公众可自主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和方式,这与直播表演如实时观看的舞蹈直播所涉及的“广播权”有本质区别——后者不具备自主选择性,而B站的点播模式全交互式传播的特征。
将原创舞蹈发布到B站的行为,核心是行使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权利不仅包含上传动作本身,还延伸至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后续传播,是数时代创作者对作品进行网络分发和收益获取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