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监察法里写得明明白白
提到监察委员会,不少人会问:地方上的监委到底对谁负责?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早用清晰的条款给出了答案——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责任链条”,牢牢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两端。
先看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负责与监督。监察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地方各级监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天然承载着权力机关的信任。这种“产生于它、对它负责”的逻辑,具体落在一件件实事实项里:比如每年年初,省级监委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监察工作情况,把全年的监督、调查、处置成果摊开在代表面前;比如某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微腐败”问题,专门对市监委的农村监察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市监委要如实提供资料、汇报进展;再比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优化监察对象范围”的质询,监委负责人必须到会回答,把政策依据和工作考虑讲清楚。这些环节不是“走形式”,而是把监察权关进“权力监督”的笼子,确保监委的工作始终贴合本地实际、回应群众需求。
再看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与监督。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的“双负责”设计,藏着监察工作的“系统思维”——监察权是集中统一的,不能“各自为战”。比如某县监委在办理一起乡镇干部挪用扶贫资金的案件时,发现线索涉及邻县的关联人员,按照规定要向上级市监委请示管辖权限,市监委经过审核后作出“指定管辖”的批复,县监委才能依法展开调查;又比如某区监委对一起职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存在争议,上一级市监委接到申诉后,必须重新审查,若发现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要责令区监委纠正。这种“上下联动”的监督,不是“管得太宽”,而是保证全国监察体系的规则一致,让基层的监察工作不偏离法治轨道。
有人问,“双重负责”会不会让监委“左右为难”?其实恰恰相反——对本级人大负责,让监委扎根本地、贴近群众;对上一级监委负责,让监委坚守规则、保持一致。比如某省监委在开展“国企领域专项监察”时,既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了多少问题、挽回了多少损失”,回应本地国企改革的需求;也要向上一级国家监委报送“典型案例、制度漏洞”,为全国层面的国企监察提供基层经验。这种“既接天线、又接地气”的责任机制,把监察权的“权威性”和“人民性”紧紧连在一起。
说到底,监察法里的“负责”与“监督”,从来不是抽象的文——它是监委向人大常委会作的每一份报告,是向上级监委打的每一份请示,是对群众疑问的每一次回应。地方各级监委的每一步工作,都在回答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监察权从哪里来,就要到哪里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