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究竟应坚持什么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的确立,既是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深刻,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
“安全第一”是核心立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在速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权衡中,安全始终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论是决策部署、资源投入还是责任落实,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任何时候都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安全。
“预防为主”是关键路径,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防范。通过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辨识风险、管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这意味着企业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善应急预案,确保各类风险可控、隐患可除。
“综合治理”是重要方法,凸显安全生产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它统筹政府监管、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等多方力量,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政府需强化监管执法,企业需落实主体责任,社会需发挥监督作用,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这一方针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它既明确了价值取向,也指明了实践路径,为防范化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范的转变,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