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南京条约》里到底写了什么?

1842年8月29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江面的“康华丽号”军舰上,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这份条约的具体内容,写在泛黄的文书里,每条都直白地划定了中英两国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是割让领土。条约第三条明确:“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中国就此将香港岛永久割让给英国,香港岛自此脱离中国领土。

其次是赔偿款项。条约第四条规定:“中国赔偿英国鸦片烟价六百万元,商欠三百万元,军费一千二百万元,共二千一百万元。”这笔赔款需在四年内分七次付清,逾期未付的部分,按年息五厘加付利息。

第三是开放通商口岸。条约第二条写道:“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碍;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五个口岸成为英国在华的通商据点,领事的设立为英国干预地方事务提供了便利。

第四是关税协定。条约第十条规定:“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每两加税不过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由此丧失,英国得以参与制定关税税率。

最后是废除公行制度。条约第五条规定:“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措清还者,由中国官为偿还。”英国商人不再通过清政府指定的公行进行贸易,直接与中国商人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对外贸易垄断。

这些条款构成了《南京条约》的核心内容,没有修饰,没有辩,只是将两国的约定写在纸上。而这份条约,也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