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到底指什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中精准把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不同阶段的应对策略,每一种形态都对应着从苗头性问题到严重犯罪的具体情形,构建起层层设防的监督体系。
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最日常的监督方式——比如支部民主生活会上的相互批评、领导针对干部苗头性问题的谈心提醒、纪检部门对群众反映线索的函询谈话。它针对的是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小松动”、行为上的“小偏差”,不需要党纪处分,而是通过“咬耳扯袖”把问题决在萌芽状态。比如某干部因偶尔迟到被书记约谈,某党员因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被支部提醒,这些都是“红红脸、出出汗”的具体实践。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当党员干部的行为已经违反党纪但情节较轻时,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者进行调整岗位、降职等组织处理。比如某干部因公车私用被给予警告处分,某科室负责人因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延误被调整为普通职员,这些处理既体现了纪律的严肃性,又给了干部改正的机会,是对“大多数”轻微违纪行为的常规处置。
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党纪但尚未涉嫌违法的情况——比如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品礼金数额较大,或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这时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或者撤销领导职务、降为非领导职务等重大职务调整。比如某国企负责人因违规招投标被开除党籍并撤职,某机关干部因包养情妇被留党察看并降职,这些都是“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当党员干部的行为不仅违反党纪,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时,会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某领导干部因受贿数百万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时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某村干部因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巨大被立案审查后移送法院判刑,这些都是“极少数”涉嫌违法犯罪的极端情形。
从“红红脸、出出汗”的日常提醒,到轻处分的纠错、重处分的震慑,再到涉嫌违法的严惩,“四种形态”环环相扣,覆盖了党员干部从“苗头”到“犯罪”的全流程。它不是“惩办主义”,而是通过不同形态的精准适用,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大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让少数人及时纠正错误,让极少数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内涵。
